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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能在短期内出台中国版的《梅根法案》,就可以用刑法细分职业禁止制度,对于性犯罪的前科者,特别是有性侵犯的儿童犯罪的前科者,必须明确禁止从事与儿童相关的任何职业 多年前,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发生的小学教师杨士带强奸、猥亵儿童事件中,很多受害者女性是1~3年级学生 “primo levi (犹太意大利化学家、小说家)说集中营是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屠杀。 但是,不,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屠杀是房思琪(台湾女作家林奕含小说《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中的人物)那样的强奸。 “林奕含在自杀前的最后一次录像采访中这样说。 年4月27日,26岁的林奕含上吊自杀了。 她的父母在声明中说:“奕先生包括这一天以来的痛苦,纠缠在她的噩梦中,无法治愈她的主要原因不是抑郁症,而是八九年前的强奸。 ”对小时候被猥亵或性侵犯的人来说,那种痛苦的经历很难一辈子从记忆中抹去 林奕含的遭遇,不是一个例子 最近,接连暴露的淫秽、性侵犯儿童事件,以阵风骤雨的势头进入了公众视野——南京南站,少女被同行男性猥亵。 在重庆的一家医院,女孩被阿姨猥亵了。 网站《西风》上有大量淫秽少女的视频,犯罪嫌疑人吴姓升被郑州市公安局逮捕……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受到舆论的关注,公众的愤怒,社会的淫秽, 我认为这反映了对性侵犯儿童犯罪的容忍度越来越低,这是中国儿童保护观念的进步之一,但与此相比,相关立法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滞后。 “例如,现行刑法中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对于男童的强制行为,只能以猥亵儿童罪进行处罚 与通奸幼女可以判处死刑相比,这种保护力明显不足 而且,关于儿童色情行为,也没有将其与成人色情严格区别,处罚力也不严格 “姚建龙比较了目前儿童保护中存在的许多问题,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保护机制。 猥亵行为是单独的标准8月12日,作家陈岚发表微博称,在南京南站候车室,被一名女孩同行的年轻男性猥亵。 经调查,男性段○○先生18岁,女孩是段○○先生父母的养女 现在段某已经被捕了 8月14日,网友在重庆的一家医院宣布,他把手放在未成年女孩的裤子里摸了摸身体。 其间,女孩站起来检查回来后,男性再次把手伸进女孩的裤子里 女孩在玩手机,没有抵抗感 那个男人是女孩的阿姨,现在被警察逮捕了 引爆这个舆论的猥亵儿童事件有共同的特征---熟人的猥亵 事实上,来自熟人的猥亵、性侵犯已成为侵害未成年人的第一类型之一 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女童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女童保护”)介绍,在每年公开报道的433起性侵犯儿童事件中,熟人犯罪的有300起,占69.28%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保护所不完全统计显示,目前全国共有69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的事件 其中,18起与性侵犯有关,占近3成 这些惊人的数据只是实际发生的事件的一小部分 《保护女孩》的孙雪梅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非常隐瞒了因许多主要客观因素遭受性侵犯的儿童事件,公开报道和统计很困难。 这是因为公开的例子只是实际发生事件的冰山一角 “嫌疑犯利用熟人的身份,容易接近受害者,容易得到受害者的信任。 另外,加上自己的力量和身份地位等特征,容易发生性侵犯事件 ”孙雪梅说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徒刑 猥亵的孩子按照前两项规定受到重罚 姚建龙说,现行法律是关于猥亵儿童的规定,依然不严格 “猥亵儿童行为的定义,由于过多地使用了成人标准,没有考虑到猥亵儿童行为的特殊性,因此无法比较认定许多儿童的伤害行为,许多猥亵儿童的行为很难受到严厉处罚 “姚建龙认为,猥亵儿童行为的定义应该有单独的标准。 儿童色情专业规定的缺失最近与许多猥亵儿童事件一起进入公共视野的是猥亵儿童猥亵视频事件 8月15日,江苏网警接到很多网民的通报,网络播放了题为“江苏刘老师差不多”的淫秽儿童系列淫秽视频。 审计结果表明,此案已于年调查,朱某、蔡某等人均被公安机关逮捕审判 现在案件搜查结束,审查起诉被移送了 8月17日,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郑州”发布微博,网站“西风”上有大量猥亵女孩的视频,该局于8月16日晚逮捕了吴某升嫌疑人。 经调查,吴某升与王某才、曹某丽合作,以拍摄儿童教育电影为名欺骗未成年人拍摄不雅视频,进入开设的网站“西风”。 目前,涉嫌猥亵儿童,嫌疑人吴某升、王某才、嫌疑人曹某丽被警察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这两个事件把一个问题带到了公众的视野中——儿童色情 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于1989年为世界儿童特别制定的人权公约,2000年5月,联合国大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框架通过了《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其中确定了儿童色情制品的定义 “儿童色情的优势是将儿童作为淫秽照片、语音录像、复印件等色情的表现媒体或奖励对象,其制作、复印、传达、阅览、持有等行为本身包括对儿童的性侵犯和二次伤害,给通常的儿童带来很大的性受害风险, ”姚建龙说 但是,我国法律缺乏对比儿童色情制品的专业规定 “我国法律禁止色情新闻的制作、传播、走私和销售,也参与司法解释,但在立法层面上没有专门针对儿童色情作品的规定,没有对这些行为决定沉重、严格的处罚的规定。 ”姚建龙说 性侵犯前科者适当公开的个人新闻在专家看来,无论是猥亵的孩子还是儿童色情问题,都需要专业的立法 现实中,很少拍摄南京南站这样淫秽的孩子 相反,淫秽事件具有隐蔽性,因此往往不容易固定证据 “作为司法的一环,未成年人性侵犯事件的处理必须区别于成人遭受性侵犯。 在很多情况下,当未成年人发现被性侵犯时,已经很久了,应该如何提供证据? 孩子遭受性侵犯后的描述不是证据吗? 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立法中进一步确定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儿童小军说。 “对猥亵、性侵犯儿童犯罪的行为,必须作出个别的规定 例如,取证时,必须在孩子没有压力的环境下决定取得受害者的陈述等规定 证据和程序上的完整性可以确保猥亵儿童犯罪行为受到法律的严厉追究,同时避免在司法过程中二次伤害受害者 ”姚建龙说 当然,事前预防比事后处罚更重要 “事件发生、伤害发生时,我们能做的比自己想象的少得多 对于孩子的性侵犯事件,包括任何监狱和之后的关怀和努力,与孩子受到的伤害相比,是无力的、苍白的 “保护女孩”联合发起人孙萌萌说,也强调了预防儿童性侵犯的重要性 姚建龙建议,在立法上参考美国梅根法案等,对有性侵犯前科的人,其照片、事务所等个人新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方法向公众、社区公开,防止孩子遭受性侵犯。 “如果说不能在短期内出台中国版的《梅根法案》,就可以用刑法细分职业禁止制度,对于性犯罪的前科者,特别是遭受性侵犯的儿童犯罪的前科者,必须明确禁止从事与儿童相关的任何职业。 “姚建龙建议 此外,关于儿童色情制品,也需要通过特别立法严惩 姚建龙认为,在打击儿童色情制品方面,中国应该借鉴国外儿童保护立法经验,在立法层面进一步编制更确定的底线和红线,密切打击儿童色情新闻的法网。 “与成人色情不同,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观看和持有儿童色情电影的行为是刑事犯罪 建议对此进行专门立法或专门规定,严格区分观看和持有儿童色情制品的行为和观看成人色情新闻的行为,并将其确定为刑事犯罪来打击。 ”姚建龙说 (原题“有性犯罪前科,禁止从事儿童相关职业」)(本文来自澎湃信息,越来越多的原始信息请下载《澎湃信息》app )。

来源:罗马观察报

标题:【时讯】专家谈猥亵儿童案频发:有性犯罪前科应禁止从事儿童关联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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