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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银12月15日报道,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29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年第25号)同时废止。

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是指在存款金融机构清算账户资金不足时,自动将资金整合到央行质押券中完成清算的支付系统支持机制,有助于减少清算排队现象,确保支付清算的安全性。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现行暂行办法是在2005年实施的。随着形势的变化,《暂行办法》对融资余额上限和融资利率的规定相对滞后,对合格质押品和成员机构资格的规定进一步完善。

关于《管理办法》与《暂行办法》的主要区别,该负责人表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扩大成员机构的融资空间。发展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的融资余额上限从实收资本的2%提高到4%,国有股份制银行从2%提高到10%,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从5%提高到15%。由于中小吸收存款金融机构的实收资本少,储备规模小,为避免出现大额清算指令时的排队现象,其融资空空间相对增大。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宏观审慎管理的需要和成员机构的具体情况调整相关参数。

央行发布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明年1月29日起施行

二是统一自动质押融资利率。日间和隔夜自动质押融资的利率根据业务发生时的隔夜常设贷款(slf)利率确定,其中日间融资利息按小时计算,隔夜融资利息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鼓励机构缩短资金使用时间。

此外,还将扩大质押券的范围。合格质押券的范围从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扩大到地方政府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证券。

该负责人还指出,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触发条件是金融机构暂时耗尽全部准备金仍不足以进行清算,激活门槛较高,本质上是一种清算便利安排,而非流动性工具。此外,由于绝大部分融资是白天透支,晚上还款,因此对基础货币整体没有影响,也不会影响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系统流动性的管理。

来源:罗马观察报

标题:央行发布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明年1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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