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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平区的黄女士最近遇到了一个烦恼:不久前,她意外地将5万元现金存入前夫的账户。

前夫去世了,黄女士和他们唯一的女儿不知道存折的密码,所以他们拿不到5万元。

无奈之下,黄女士向北京市昌平区法院起诉了一家商业银行昌平支行,要求其返还5万元的存款。

黄女士向记者出示了“错存”存折。视频截图

拿错存折,误将5万元存入已故前夫的账户

44岁的黄于去年4月与前夫郭(化名)离婚。

虽然离婚了,但黄女士仍然负责他的日常生活,因为郭先生病得很重。2015年6月,郭先生逝世。

根据黄女士的陈述,在她前夫去世后不到一个月,即2015年7月的一个早上,她将自己的存折带到北京一家商业银行昌平支行(以下简称“银行支行”)的一个支行,想要存入5万元现金。

“如果你有三个月的当期,你可以随时提取。”考虑到这一点,黄女士把存折和钱交给了银行的出纳员。

“请签字确认。”柜台上分发了一张存款单。

“你不需要输入密码吗?”黄女士有些怀疑。

"活期存款不需要输入密码,请签字确认."

在反复确认无需输入密码后,黄女士在收据上签名。

“哦,存款错了,这不是我的存折!快点把钱还给我!”

黄女士突然对她签署的存款证明失去了理智。这是她前夫的银行存折,不是她的。

“这是第三方客户的银行账户,我们无权操作。”银行表示无能为力。

在与银行多次沟通失败后,黄女士不得不诉诸法院。

黄女士存入其已故前夫账户的5万元。视频截图

银行称其是“无辜的”

庭审中,黄女士列举了存款单、前夫死亡证明、离婚证明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她确实将存款误存入其前夫郭先生的银行账户。

被告银行分支机构逐一进行了质证,认可黄女士的存款行为,但不认可黄女士的“错误存款”行为,坚持要求银行按照黄女士的指示将款项存入其指定的第三方账户。

银行分支机构也在法庭上做出了答复:“原告所谓的‘错误存款’是由原告自身的过错行为造成的。黄女士误存的银行卡是外来户,与银行分支机构无关。”

“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到我处办理业务,是原告将存折和5万元交给我处工作人员的。

原告以第三方的名义,而不是我们的名义存了钱,所以原告应该向第三方主张权利。我们没有过错,不应该被追究责任。”银行代理人说。

原告坚持认为银行有过错

“我过去常常去银行存钱,让我输入密码。为什么这次我不需要它?”

黄女士说,虽然她在存款时有疑问,但银行工作人员说没有必要为生存期输入密码。

"存钱后,我发现我存错了账户。"

银行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法庭上回应说:“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办理活期存款时不需要输入密码。”

对此,黄女士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原告存款时,原告和被告都有债权债务,被告的工作人员没有提示原告输入密码。当原告反复询问是否有必要输入密码时,被告的工作人员没有提醒他,因此被告有过错。

在回答法院关于原告处理业务的问题时,银行是否提醒原告存折不是他自己的,银行说:

“因为原告本人向银行窗口提交了存折,而且只提交了一个存折。原告黄女士也在存款单和储蓄单上签字确认,因此无需提醒原告存折不是她自己的。”

对死后存款能否公证的质疑

"我们起诉银行实在是无能为力."黄女士在法庭上说:“我本来想把钱存在我自己的存折上,但是两个存折是一样的,我发现存款错了。”现在人们(前夫)都去世了,钱不能拿出来。”

银行如何处理死者的银行卡?

银行的解释是:“对于已经去世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银行账户所有人的继承人应当办理公证。公证后,您可以重新设置密码,然后取出帐户中的钱。”

“喂,你们银行的工作人员说可以去公证处公证,但是公证处说没有办法公证。”

原来,虽然郭先生和黄女士只有一个女儿,但公证处无法认定这笔钱是遗产,因为它不是郭先生生前的财产,所以无法办理公证。

黄女士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表达了她的代理意见。他认为原告和被告的银行分行是同一主体之间的存款和储蓄关系。虽然是原告的过失,拿错了存折,误将钱存入了前夫的存折,但现在郭先生已经去世,民事主体已经消除。无论合理还是合法,被告都应该将保证金退还给原告。

女子误存5万到死亡前夫账户 银行不返还让找亡夫要

此案将在选举的基础上宣布。

来源:罗马观察报

标题:女子误存5万到死亡前夫账户 银行不返还让找亡夫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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