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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从法律定性的角度来看,网上支付机构是it企业,而不是金融机构(由此带来的问题是,虽然网上支付机构也受中央银行监管,但它们的法律保护是否与银行相同?

电子支付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这些问题远比目前热议的“拒绝支付是否合法”更为复杂,迫切需要立法和规范。电子商务支付应依法建立合格的支付机构,企业内部支付结算工具不得用于外部支付结算。

互联网巨头最近再次推出巨额补贴,希望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无现金”社会。然而,电子支付也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远比“拒绝现金是否合法”更为复杂,迫切需要立法和规范。问题是现在分析相关的法律问题已经太晚了。

电子支付首先必须解决的法律问题

从物理上讲,银行和网上支付机构的电子支付是以电磁信号(由计算机网络系统传输并由服务器处理的电子支付清算指令)为代表的,但前者是银行的服务器通过银联服务器计算和交换支付指令;目前,后者是网络支付公司的服务器,直接连接到银行的服务器。根据央行最新的政策文件,从明年开始,在线支付机构将进入网络服务器进行支付结算。无论是网上银行还是网上支付机构,电子支付实际上都是计算机终端和服务器之间的数据请求、处理、交换和反馈,不同于货币。货币是由贵金属的稀缺性决定的,贵金属可以直接作为普遍等价物。从黄金和白银到现代,它是由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纸币的发行。如果电子货币不采用技术手段,就没有稀缺性。如果采用技术手段,如所谓的“区块链”技术,理论上就有可能实现人工控制的稀缺性。当然,这是一件大事,需要进一步认真研究和论证。

电子支付首先必须解决的法律问题

目前,从法律定性的角度来看,网上支付机构是it企业,而不是金融机构(由此带来的问题是,虽然网上支付机构也受中央银行监管,但它们的法律保护是否与银行相同?可能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其账户和数据库是否应参照金融机构受到保护,特别是在刑法领域。网上支付机构提供的支付实质上是电子支付指令的交换。虽然有人解释说账户余额也是钱,但这只是为了消除消费者对它的担忧。除了支付指令数据交换,实际支付机构和银行之间还有一个资金结算流程。电子银行是不同的。银行电子账户的余额被认为是取代现金的标志。使用网上银行相当于使用纸币,资金结算直接在银行之间实现。在刑法保护方面,对金融机构的刑法有特殊保护,如一般盗窃罪和金融机构盗窃罪,二者可以有很大不同。现在在线支付机构也在担心万一被盗造成巨大损失该怎么办。因此,虽然它不是一个金融企业,但网上支付机构迫切希望参照金融机构来保护其账户和网络系统。

电子支付首先必须解决的法律问题

如果纸币对贵金属货币是虚拟的,而票据对纸币是虚拟的,那么银行电子指令对纸币和票据也是虚拟的。数字现金一旦发行,可能会取代纸币,成为未来流通的主要货币。然而,当前的银行电子指令交换系统与未来发行的数字现金有什么区别和联系?恐怕我们必须先研究物理上的差异和相似之处,然后才能相应地设计法律、技术和商业规则。

电子支付首先必须解决的法律问题

据我观察,银行的电子支付指令和余额仍然不同于纸币。从物理上讲,银行余额和支付结算指令是会计手段,不是货币本身,而是货币是人民币,或金或银。从法律角度来看,银行对余额、交易指令和记录的认可并不像纸币那样绝对。实际上,银行自己的电子记录通常有例外。例如,银行对帐单经常说,“如果有任何错误,以银行记录为准。”如果银行犯了错误,把钱存入存款人的账户,大多数银行会直接扣款,所以通知存款人是件好事。但是想象一下,如果银行误送了一箱现金到你家,他能破门而入并悄悄地把它拿走吗?如果纸币燃烧、起泡,不能满足使用要求,要么由持有者承担损失,要么由银行更换,这是因为货币“没有原因”:在货币所有权问题上,不管货币所有权发生变化的原因是什么,都可能导致所有权的变化。

电子支付首先必须解决的法律问题

那么,将来发行数字现金时会发生什么变化呢?

如果发行电子货币,应具有值得信赖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公众很难有信心地接受,因为“如有差错,以银行记录为准”,就像目前的电子记账单一样。近年来,我研究了一些公司发行的“数字现金”,它们是物理数据包。因为具体的技术路径不能也不应该公开披露,技术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特别是离线后如何使用、交换和存储,以及在线后如何融入货币体系,都存在许多疑问。有人说,区块链技术可能是未来发行数字现金的技术途径,但货币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还需要考虑人类社会纷繁复杂的应用场景。幸运的是,这些还没有被电子商务法所考虑。央行已经成立了研究机构,所以我们不妨等待他们的研究结果。关于电子支付,电子商务法只能也只需要提供电子商务与支付之间的联系。

电子支付首先必须解决的法律问题

基于这些考虑,笔者根据对电子商务法立法的跟踪和思考,提出以下建议:对于电子商务支付,应依法建立合格的支付机构,企业内部支付结算工具不应用于外部支付结算。

这段话有几个意思:第一,非金融网上支付机构要依法设立,非金融支付机构不依法设立就不能合法从事电子商务支付业务。这解决了关于第二条指令(央行管理第三方支付的主要文件)是否具有更高法律依据的争议。第二,依法设立的非金融支付机构和银行电子银行渠道都是合格的合法支付机构,都可以从事电子支付业务。第三,电子商务法是电子商务的普通法,而不是金融的特别法,它只规定了与电子支付有关的连接条款。包括电子银行和网上支付机构在内的电子支付业务本身仍然是金融和准金融业务,应由中央银行等金融监管机构根据金融法律进行监管,金融法律法规也应相应地适用于业务管理。第四,企业内部支付结算工具,如普通q币、其他网络游戏币、道具等虚拟币,不能用于购买实物商品和服务的支付结算。第五,比特币和其他非国家发行的虚拟货币违反了中国央行关于人民币是法定货币的规定,因此它们是不合法的,不能用于支付和结算。

电子支付首先必须解决的法律问题

(原标题:电子支付中必须首先解决的法律问题)

来源:罗马观察报

标题:电子支付首先必须解决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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