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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5年7月,湖南地区客户王委托证券公司营业部经纪人张协助其操作股票,并提供了其账户和密码。从2015年10月起,营业部的经纪人张开始为他买卖股票,并开始盈利。由于2016年1月后市场低迷等原因,该账户遭受重大损失,损失近35万元。当月,客户王向证券公司投诉,要求证券公司赔偿,理由是张非法代其操作股票账户,造成经济损失。同时,客户向投资服务中心申请调解,希望该中心能够调解和解决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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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争议

投资服务中心受理争议后,应当配合当地证券业协会开展调解工作。选定调解员后,调解员首先联系证券公司获取相关信息,再联系投资者获取签订的合同等相关资料。经过电话沟通和对所得材料的分析,调解人认为双方的纠纷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和责任;第二,证券公司员工的这种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证券公司是否承担客户的财产损失。客户王认为,张是证券公司的员工,张代表其非法操作股票账户给他造成了损失,属于职务行为,证券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证券公司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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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调过程和处理结果

根据调解者的分析,首先,客户王与证券公司签订了合同,属于民事行为,双方按照合同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在合同中,证券公司明确指出了证券投资的风险,并告知客户不应委托证券营业部的员工买卖证券和股票,但客户私下将自己的账户交给了营业部的员工,严重违反了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其次,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如果雇主的雇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而给他人造成损害,雇主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判断责任行为是法人承担雇主责任的决定性因素。目前,法律对职务行为的认定没有具体的标准。在实践中,判断职务行为的标准不仅取决于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相关条件和程序是否得到满足,还取决于从职务范围、实施工作的名称和实施行为的目的来看是否是一项执行任务。(1)工作范围:是否属于员工职责范围内的权力;(2)名义标准:即行为是否以“工作”或“职责”的名义实施;(3)目的标准:员工是否为单位利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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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标准判断,本案中证券公司员工的行为是不履行职责。首先,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的交易行为不仅不属于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也是法律禁止的,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这种权限。第二,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不以公司名义经营,而是私下接受客户的委托。第三,证券公司的员工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自身的利润为出发点,证券公司不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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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向王解释说,《证券法》明确规定的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全权代理”,是对违纪违法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同时,营业部终止了与经纪人张的劳动合同,平息了客户王放弃向证券公司索赔损失的情绪和不满。

四、调解的启示

1.对于投资者来说,代表客户理财的风险是巨大的。投资者对利润有着美好的憧憬,并信任证券从业者,他们把自己的账户交给自己的业务,但往往忽略了巨大的风险。

2.对于证券公司来说,随着市场情况的变幻莫测,员工违规代客户操作账户的行为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将逐渐显现。一旦员工操作造成客户账户损失超过客户承受能力,就会引起客户投诉,认为销售部门对经纪人的管理不到位,还可能造成法律风险。为防范风险,证券公司应在投资者教育、员工合规培训和实时监控员工异常行为等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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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是投资者、证券期货基金运营机构、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需要进行争议调解,您可以填写争议调解申请书,并将您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争议相关资料发送至jftj@isc邮箱,然后您可以正式提出证券期货争议调解申请,投资服务中心的调解人员在收到您的调解申请后会及时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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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中与案例相关的分析仅限于个别案例,仅供参考。(

来源:罗马观察报

标题:“代客理财”风险大全权委托需远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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