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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天津市松江有限公司及其法人收到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发出的限制令,相关案件编号为(2020)金0111至2554。

消费限制令表明,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李佳伟因天津松江未能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天津松江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决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天津松江及其法定代表人彭彦进行了限制。

来源:罗马观察报

标题:天津松江及其法人阎鹏被发限制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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